梅州市建设局职能
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《关于调整梅州市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函》(粤机编办[2007]40号)文精神,经梅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决定,撤销市房产管理局,其职能并入市建设局,重新组建市建设局。市建设局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。
一、贯彻执行国家、省有关建设事业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;研究制定城市建设、村镇建设、工程建设、建筑业、住宅与房地产业、勘察设计咨询业、市政公用事业的规定和实施办法,综合协调全市城乡建设工作。
二、负责建筑业行业管理,规范建筑市场。负责勘察设计、施工、监理企业、质量监督、安全监督、造价咨询、工程招标代理、建筑材料测试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的资质审查、申报和管理;负责管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;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、工程招标投标(标底审定)、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;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、建筑劳务合作;审查大中型建设项目、重点工程、市直属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;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及工程预结算审核,组织制定建设工程造价、定额以及地方建设技术标准、规范和规程,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、技术标准的实施。
三、负责城镇市政、公用事业队伍的资质管理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。
四、负责城镇建设、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;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。
五、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;负责梅州市城市规划区(梅县行政区除外)的房地产交易、价格评估和权属登记管理,负责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(经纪、咨询、评估等)机构和房屋平面测绘机构的审批和管理;核发有关证件;负责梅州市城市规划区(梅县行政区除外)的房地产产权产籍(包括房屋平面测绘)和商品房销售、预售、预购等管理工作,核发有关证件;做好房产档案资料管理;指导全市住宅与房地产行业、房屋拆迁和物业管理;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价格,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。
六、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白蚁防治工作,核发《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》,加强对房屋白蚁防治企业的管理;负责梅州市城市规划区(梅县行政区除外)房屋拆迁管理工作。
七、负责梅州市城市规划区(梅县行政区除外)物业管理,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批工作。
八、负责梅州市城市规划区(梅县行政区除外)直管房产(包括直管公房、借用房及由局管理的房产)的经营管理;负责房产纠纷的仲裁工作。
九、负责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和人才培训计划的实施,指导和组织重点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;指导全市建筑节能工作,负责散装水泥、新型墙体材料、预拌混凝土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;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;指导和组织行业职工队伍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;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。
十、承担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,对住房基金和单位租金标准实施统一管理,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业务指导;组织实施政策性住房的建设及出售、出租和管理工作。
十一、指导、监督、管理全市城镇建设、房产和各县(市、区)市政公用事业工作。
十二、综合管理全市工程项目建设(包括重点工程);协调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。
十三、协调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工作。
十四、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建设工程及组织实施工作。
十五、负责管理下属事业单位。
十六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