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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《关于调整梅州市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函》(粤机编办[2007]40号)文精神,经梅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决定,撤销市房产管理局,其职能并入市建设局,重新组建市建设局。市建设局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。

 主要职责
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有关建设事业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;研究制定城市建设、村镇建设、工程建设、建筑业、住宅与房地产业、勘察设计咨询业、市政公用事业的规定和实施办法,综合协调全市城乡建设工作。
(二)负责建筑业行业管理,规范建筑市场。负责勘察设计、施工、监理企业、质量监督、安全监督、造价咨询、工程招标代理、建筑材料测试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的资质审查、申报和管理;负责管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;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、工程招标投标(标底审定)、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;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、建筑劳务合作;审查大中型建设项目、重点工程、市直属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;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及工程预结算审核,组织制定建设工程造价、定额以及地方建设技术标准、规范和规程,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、技术标准的实施。
(三)负责城镇市政、公用事业队伍的资质管理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。
(四)负责城镇建设、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;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。
(五)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;负责梅州市城市规划区(梅县行政区除外)的房地产交易、价格评估和权属登记管理,负责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(经纪、咨询、评估等)机构和房屋平面测绘机构的审批和管理;核发有关证件;负责梅州市城市规划区(梅县行政区除外)的房地产产权产籍(包括房屋平面测绘)和商品房销售、预售、预购等管理工作,核发有关证件;做好房产档案资料管理;指导全市住宅与房地产行业、房屋拆迁和物业管理;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价格,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。
(六)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白蚁防治工作,核发《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》,加强对房屋白蚁防治企业的管理;负责梅州市城市规划区(梅县行政区除外)房屋拆迁管理工作。
(七)负责梅州市城市规划区(梅县行政区除外)物业管理,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批工作。
(八)负责梅州市城市规划区(梅县行政区除外)直管房产(包括直管公房、借用房及由局管理的房产)的经营管理;负责房产纠纷的仲裁工作。
(九)负责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和人才培训计划的实施,指导和组织重点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;指导全市建筑节能工作,负责散装水泥、新型墙体材料、预拌混凝土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;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;指导和组织行业职工队伍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;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。
(十)承担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,对住房基金和单位租金标准实施统一管理,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业务指导;组织实施政策性住房的建设及出售、出租和管理工作。
(十一)指导、监督、管理全市城镇建设、房产和各县(市、区)市政公用事业工作。
(十二)综合管理全市工程项目建设(包括重点工程);协调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。
(十三)协调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工作。
(十四)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建设工程钓组织实施工作。
(十五)负责管理下属事业单位。
(十六)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   

科室办公制度

(一)依时上下班,不得擅离职守,外出办事须向直接领导报告,经同意,方能外出。

(二)办公时间不得串岗闲谈,在办公室不得携带小孩,不会朋接友,保持办公室的安静。

(三)保守机密。呈办文件时不得擅自取走文件和抄印文件机密内容;下班时文稿应放入抽屉,秘密文件应交回保密室,不得携带回家。

(四)严格请示报告制度,不得越权处理事宜,完成任务及时汇报。

(五)依法行政、秉公办事,讲究文明,说话和气,注意礼节,热情待人,不吃请,不受礼,不设难。

(六)讲究卫生、不随地吐痰,乱扔烟头废纸、杂物,保持办公用具和室内外整洁。

(七)严格请销假,干部职工因事因病,应逐级请销假,假期三天内,由科(站)批准,三天以上由局领导批准,局长应经主管副市长准假。


办公室

主要工作职责

   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,负责机关会议组织、文电处理、秘书事务、统计、信息、调研、新闻宣传、档案管理、保密、信访、机关行政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;指导建设行业的统计、信息工作。
负责建设系统的党群工作。
  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、监察、党风廉政建设,负责思想政治工作、职业道德教育、精神文明建设、计划生育、工会、共青团、妇女等工作

 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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